云南人社厅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类失业保险金月均1298元

搜狐焦点昆明站 2018-06-08 09: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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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瑞莹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较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云南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为一类地区。

失业保险金应达较低工资标准的90%

云南省自2009年起已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12次调整,月平均标准从2009年的480元,提高到2015年的922元,平均每年每月增加88元。此前的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标准922元,为现行较低工资标准的66.67%。

据省人社厅介绍,人社部、财政部去年9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较低工资标准的90%。随后,云南周边的四川、重庆、贵州、广西4省(市、区)都进行了调整。

其中,四川在2015年较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由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标准由966元调整到1104元;重庆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标准在1050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贵州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176元;广西规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一类地区较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1个百分点发放,较高发放标准低于一类地区较低工资标准”,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达1120元。

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24个月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此外,还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

类区    新标准(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1183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一类      129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1413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1013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二类    1137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126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842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三类    952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1062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适用地区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其他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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