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买房没过户朋友“一房二卖” 法官建议起诉房屋出卖人

搜狐焦点昆明站 2019-03-13 0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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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都市时报“3·15”法律维权热线也在持续升温。昨日下午,值守维权热线的嘉宾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李维佳法官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整个下午,维权热线一直响个不停,两位嘉宾就各位读者咨询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来源:都市时报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林舒佳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都市时报“3·15”法律维权热线也在持续升温。昨日下午,值守维权热线的嘉宾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李维佳法官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整个下午,维权热线一直响个不停,两位嘉宾就各位读者咨询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今天下午2点30分至5点,本报65353000维权热线将持续开通,你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拨打维权热线进行咨询。

消费维权

李先生:我向朋友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我全款支付了50万元房款,朋友把房子交付给我,但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之后,我将房子租给别人居住。现在,承租人告诉我,有人找上门说房主将这套房子卖给了他,要求承租人搬走。我应该怎么办?

李维佳法官: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这可能涉及“一房二卖”,建议你对房屋出卖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卖人协助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你的购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你是房屋所有权人。

陈女士:我和一家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套餐价每平方米700多元。后来装饰公司说房屋面积增加,而且很多内容不在套餐范围内,要求增加费用,现在直接停工,我该怎么办?

代晨律师:关于面积增加的问题,要看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究竟是“总价包干”还是“单价包干”,如果是总价包干,则价格不变,如果是单价包干,则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实践中,有装饰公司可能采取偷换概念的方式,如合同签订时按照套内面积计算,后续又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留意概念上的区别。关于施工内容不在套餐内的问题,施工方往往会通过变更套餐内容的方法来调整价格,此时消费者一定要有“定力”,不要轻易改动此前套餐的内容,否则加价不可避免。关于停工问题,除非合同约定在欠付款项时施工方有权停工,否则施工方擅自停工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房产继承

李女士:我的父母过世了,他们名下有一套房屋,我兄妹三人想继承房产,但我姐姐又在父母之前过世,她有一个女儿。我们到公证处想办理公证,公证处要求查询父母上一辈的直系亲属信息,但因时间太久,资料不完整,公证处无法出具公证书。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李维佳法官:建议你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你所知道的继承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将知道的遗产写明,法院会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所有继承人信息以及所有遗产是否存在遗漏。你上面所说的问题,法院也会通过司法协助函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调查,经查实后会依法判决分割遗产。判决生效后,你方可依据判决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相邻权纠纷

周女士:我住在一个老小区的顶楼,4楼住户的太阳能经常漏水,把我家卧室墙面浸湿,影响我的生活。我和邻居都在同一个单位,因为漏水的事,我多次和邻居协商,但都没有结果,我该怎么办?

李维佳法官:你和邻居的问题主要涉及相邻权纠纷,建议你向单位工会或相关部门反映,由单位出面组织你们协商处理,尽量在单位内部化解矛盾;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社区反映,由社区工作人员就实际情况组织你们协商解决。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可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查明漏水情况,并就损失数额进行判决。

物业权益

保女士:朋友开车进入我居住的小区找我,将车停在我的车库门口,物业公司在进出小区的地方向我朋友收取了停车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

代晨律师: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物价部门的许可;二是停放车辆的区域不属于业主专有。由于占用的是小区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其运营成本之后,其权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咨询

冉先生:我通过房屋中介购房,支付了5.5万元中介费,之后中介公司找不到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归还我中介费。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因为找不到中介公司,也找不财产,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之后我又申请恢复执行,想问问接下来该怎么办?

李维佳法官: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经查控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如果有财产线索,法院会恢复执行。如你所说,现在已经恢复执行,建议你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法院将会通过查控系统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信息,一经查实有财产,法院将进行扣划、冻结措施,以清偿你的债权。

王女士:我打完银行对账单,发现一年前有一笔500元的跨行取款,但是回想不起来是不是我本人操作的,我能否要求银行提供监控?

代晨律师:作为消费者你享有知情权,但受制于银行摄像设备的保存期限,如果取款是发生在ATM机上,可能因为超过了保存期限而无法提供,如果是柜台交易,则可要求银行提供原始交易凭证。

★案例

车贷提前还清 担保公司却拒退贷款保证金

法院一审判决:担保公司向车主退还保证金14000元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林舒佳

车主提前还清车贷,贷款保证金却退不了?近日,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担保公司向车主退还保证金14000元。

担保公司:

客户不按期续保就不退保证金

2015年12月5日,武先生在昆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当时向昆明一家银行贷款35万元用于购车,期限为36个月,云南都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凯公司”)为武先生的这笔贷款作阶段性保证人。武先生和都凯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

2016年1月,武先生向都凯公司支付贷款保证金14000元。2017年,武先生提前付清了全部贷款。2017年6月,银行向武先生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武先生拿着该证明,多次向都凯公司要求退还14000元的贷款保证金,却被对方拒绝。

2018年6月7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都凯公司认为,该公司是和贷款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银行对客户和该公司的贷款逾期率和续保都有要求,该公司对客户也有要求,所以在《委托服务合同附件》第3页车辆续保承诺书上面载明,如果客户本人不按期续保、不缴纳续保费用等情况,约定就不退还保证金,《委托服务合同》第7页第七条第5条也载明违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一审判决:

该条款侵犯车主自主选择权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被告都凯公司作为原告武先生购车贷款的保证人,原告向其缴纳保证金是为保证自身对于还贷的履行,然而被告就此约定“原告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按时到被告指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电话营销除外),如不按期续保并缴纳续保费用,银行有权要求本人提前一次性结清银行全部剩余款,同时都凯公司有权拒退保险保证金及不办理解冻手续”的条款,明显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现原告已将贷款全部结清,被告应当将保证金退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7月13日,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都凯公司向武先生退还贷款保证金14000元。

★接线预告

时间:3月13日下午2点30分到5点

接线嘉宾: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武子捷法官、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律师

武子捷

法官

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庭长。多年来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先后审判各类纠纷案件5600余件。2008年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先进法官”称号,多年来荣获优秀公务员、优秀法官及办案能手等称号。

黄建军

律师

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主任、昆明市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民商法律事务,擅长处理金融治理、风险控股,及各类合同、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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