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道路开挖将接受社会监督·追踪 应避开交通繁忙

搜狐焦点昆明站 2021-03-26 09: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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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看不清楚、不理解、认为不合理的均可举报

2月中旬,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对主城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实行社会监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入社会监督治理反复开挖道路的城市病。此前,昆明市也曾多次出台相关规定进行整治,新规有哪些不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给予了详细回应。

  《通知》核心内容

  ●每年年末公布次年挖掘城市道路实施计划,并推送本地主流媒体,未列入年度计划或未经专项审批的不得开挖

  ●在道路现场设置永久性市民监督牌,接受社会监督,11月30日实现主城区城市道路全覆盖

  ●开工前15天,须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公示信息必须包括项目简况、参建企业(含负责人联系电话)、获取审批情况、监管部门(含投诉电话)、经批准的动态围挡范围和围挡拆除时间(竣工完成城市道路恢复的时间)等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区级市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时整改,对违规主体及行为推送相关媒体进行曝光,将整改情况反馈相关市民

  借鉴国内大中城市先进经验制定《通知》

  Q1

  此《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主城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的管理工作,引入媒体和市民的监督,以“全方位监督+执法”的形式,治理反复开挖的城市病,打击违法开挖行为,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关于对主城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实行社会监督的通知》。

  Q2

  《通知》出台前都做了哪些调研工作?

  答: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央精细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延续中央城市工作会的治理思路,落实省委、省政府开挖管理的创新理念,不断构建市级部门牵头统筹、各区政府主体责任、全民参与监督、高质量专业管养的道路及设施精细化管养体系,完善制定高标准的城市道路、井盖设施技术标准,持续优化城市通行质量。

  根据宜居的城市理念,提高市民出行幸福感;践行绿色的城市发展理念,提高城市道路的科技感和现代感;实现构建韧性城市的发展理念,增加城市道路的功能化和综合适应性,疏通城市经济的高质量、高效率主次通道;推行路通人和的城市人文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大中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引入媒体和市民的监督机制,治理反复开挖的城市病。

  做到审批严格、实施规范、监督到位

  Q3

  解决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的城市病,最重要的是解决什么问题?

  答:统筹要科学。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审批要严格。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级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的业主部门,应在申请挖掘许可前对挖掘工作进行技术论证,确保挖掘工作的合法性、技术方案适应性、交通影响适应性进行技术论证,经市或者区级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开展公示后方可实施挖掘行为。

  实施要规范。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符合《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在施工现场应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围挡等设施,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实施挖掘。

  监督要到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的行为和未经批准进行挖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挖掘行为完成后,市政管理部门及相应的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

  这次更换井盖属维修,未挖掘路面

  Q4

  《通知》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新建道路是哪些?扩建、改建的道路是哪些?

  答:挖掘具体指昆明市区内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的建设行为;更换窨井盖属于维修维护范围,主要是对井周进行切除,未对路面进行挖掘。

  新建道路指在原没有道路的土地上重新设计和建设道路的工程建设行为。

  改扩建道路一般指由于原有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及载重要求,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工程建设行为。挖掘禁止行为主要是从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近期正在进行的井盖安全整治暨品质提升专项工程,是落实较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精神,属全国性的专项安全工程、民生工程。

  根据方案,由市政府高度统筹,各区组织实施,整合多家权属主体,做到了统一计划、分路实施,改变了之前电信挖完排水挖的反复和无组织施工方式。此专项工作,既要圆满完成来自中央的工作任务,守护人民群众脚下安全,也要探索形成高效、统筹、科学计划的城市精细化管养模式。

  新的《通知》对公示制度方面要求更严

  Q5

  过去针对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昆明市也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强化对道路开挖类建筑工程的监管。这次的《通知》和以往的类似规定相比,区别在哪里?

  答:2018年11月15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昆明市交警支队联合发布《关于强化涉及道路开挖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其内容主要是对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和其它管线工程等)进行强化管理。要求此类工程必须获得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住建部门同意施工建设的书面意见,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报经辖区住建部门审查批准、编制交通保通方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对工程具体实施必须满足的要素进行了规定,且要求在开工建设前,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简要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整改或停工。

  今年2月20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主城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实行社会监督的通知》对公示制度方面要求更严了。

  对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就涉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的实施计划公示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工程参建企业开工前15天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的方式和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知明确了接受社会监督的范围包括城市道路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管线工程,应急抢险工程不列入上述范围;主要对现场公示牌的公示信息、公示牌规格、公示牌设置进行了相关要求和规范。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法开挖要实现闭合的监管,又要保障水电气等必要的抢险抢修,本着公开、全方位的原则,是一种管理模式的转变,与国家上位法规和现行规章无冲突。

  各级部门会将处置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Q6

  《通知》提到道路违规开挖将接受市民监督,市民可以对哪些问题进行举报?

  答:这是一种人性化管理模式的引入,增加市民的城市管理知情渠道、参与途径,客观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引入市民监督的初衷是为了让市民对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情况有所了解,理解工程建设的目的,并且市民可以对未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进行施工的、未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的、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未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设置围蔽设施、降尘导致扬尘,噪声等污染的、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未避开交通繁忙期间和未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的、围而不建、影响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正常使用的违法施工行为、不规范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简单言之,市民看不清楚的、不理解的、觉得不合理的都可以举报监督,各级部门会进行分类研判、调查处理、违法追究,并将处置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城管部门严肃处罚

  Q7

  市民举报的情况属实,住建部门会采取哪些整改措施?

  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区级市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时整改,对违规主体及行为推送相关媒体进行曝光,将整改情况反馈相关市民;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严肃处罚。

  引入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理念,视情节通报、启动实施施工主体黑名单制,并由主管部门官网公告。

  来源:都市时报 据 昆明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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