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1%佣金,一名卖家被中介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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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孟先生通过昆明一地产中介卖出了一套房,一年后,他因不支付佣金被地产中介起诉至法院。地产中介称,《昆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示牌——中介行业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在二手房买卖佣金中,买方承担成交价的2%,卖方也要承担1%。
中介:
行业标准明文规定卖家也要交纳佣金
2019年初,孟先生在昆明有一套单元房要出售,经过某地产中介找到了买家汤女士,买家确定意向后,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其中约定,孟先生和汤女士通过地产中介出售及购买该套房屋,成交价为43.86万元。在地产中介的服务下,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交易,房屋产权也过了户。所有手续均办妥后,汤女士向地产中介支付了8800元佣金。
大约一年后,卖方孟先生却被地产中介起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孟先生支付4386元以及逾期的违约金。
地产中介在诉请中称,2019年,昆明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与经纪协会召开加强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中介行业自律规范推行会。会上,统一制作并发放了《收费标准》。
该《收费标准》显示,二手房交易中,佣金为买方承担成交价的2%、卖方承担1%。根据此收费标准,地产中介有权向孟先生收取案涉交易房屋成交价格的1%即4386元佣金。但是经过多次催要,孟先生拒不支付,只好提起诉讼。
法院:
《收费标准》不具备法律效力
庭审时,孟先生说,三方签订的合同上明确规定,卖房子的一方不承担中介费,因此对地产中介提出的交易佣金和违约金不认可。孟先生说,在卖房交易中,汤女士已经支付了8800元佣金。
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甲方孟先生和乙方汤女士于2019年2月30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汤女士支付给地产中介方8800元作为佣金。若甲乙双方在此交易中未按约卖出或买入该房产,则毁约一方须支付地产中介佣金8800元。
五华区法院认为,此份《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汤女士已经依约支付了8800元佣金,地产中介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权利已经实现。
那么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纪协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法院认为,该收费标准仅为规范昆明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行业内部文件,地产中介未提交证据证明就该收费标准与孟先生及汤女士在交易中进行过协商,也无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就佣金支付方式、金额另行达成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华区法院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案例中《收费标准》只是行业规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强制执行。“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最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条款,合同中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也是日后产生争议的一个裁判依据。”办案法官说。
来源: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董建楠 通讯员 杨婷
(编辑:向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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