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建售楼部及样板间

搜狐焦点昆明站 2021-03-23 09: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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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款376610.8元

盘龙区城管局发布《2021年3月份行政处罚上网公示表》,对2月16日至3月15日期间查处的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公示。

其中涉及多家房地产企业。包括对云南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大华湖悦售楼部及样板间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罚、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量建筑垃圾未清运及裸土未覆盖等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处罚、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地铁5号线白云路C出入口及新迎新城地下连接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罚、云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筱溪映月花园(溪麓南郡)二期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罚等。

云南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建设

处罚内容:对云南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大华湖悦售楼部及样板间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罚。

违法事实:云南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明市盘龙区虹桥村建设的“大华湖悦售楼部及样板间项目”,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地上3层、地下1层的售楼部1栋,地上1层样板间(共2间),目前已完工,面积4113.02平方米,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376.6108万元,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约350万元,2019年4月2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昆明市201900118号);2019年5月10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云(2019)盘龙区不动产权第0159753号)。目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时间是2019年3月。该公司《盘龙区东白沙河片区城市设计方案》建设的售楼部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了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16次规委会议,该售楼部是大华时光园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一部分,其属于商业,是永久性建筑,样板间属于临时建筑,在该公司地块内,使用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拆除,该售楼部及样板间均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罚款376610.8元

云南碧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不文明施工

处罚内容:对云南碧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文明施工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8日接到住建部门移交的查处函,关于云南碧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茨坝的御龙半山龙腾苑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差,裸土覆盖不到位。经现场检查,发现工地内部分裸土未覆盖,属于不文明施工。

罚款10000元

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大量建筑垃圾未清运、裸土未覆盖等不文明施工行为

处罚内容:对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量建筑垃圾未清运、裸土未覆盖等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1年1月30日,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梁首府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被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经检查,存在大量建筑垃圾未清运、裸土未覆盖等不文明施工行为。

罚款10000元

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未批先建

处罚内容:对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地铁5号线白云路C出入口及新迎新城地下连接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0年2月21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反映,云南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盘龙区新迎路182号建设的“地铁5号线白云路C出入口及新迎新城地下连接项目”,接驳部分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进行建设。

该项目于2019年6月10日开始施工,项目接驳部分和代建部分无法分开同步施工,目前顶板浇筑完成,建筑总面积为2797.14平方米(代建通道部分1453.7平方米,项目接驳通道部分1343.44平方米),总投资约3500万元(代建通道部分约3000万元,接驳通道部分约500万元)。

代建部分的产权属于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接驳部分2017年6月6日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NO D53000698143),2019年11月15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昆明市201900376号),2020年1月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01002001020101-SX-001)。

该项目接驳部分,截至2019年11月15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全部支护桩,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截至2020年1月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约30%顶板浇筑,共计建筑面积约1343.44平方米;从2019年11月15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至2020年1月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间,完成约30%顶板浇筑,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

地铁方要求该公司对整个“地铁5号线白云路C出入口及新迎新城地下连接项目”项目建设及完善通道内所有设施设备,截至2020年3月3日还未与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代建合同内容条款已基本商定,轨道集团正在走签订流程)。

罚款48713.7元

云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建设

处罚内容:对云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筱溪映月花园(溪麓南郡)二期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罚

违法事实:云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源清村社区建设的“筱溪映月花园(溪麓南郡)二期项目”,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第57栋号住宅西南侧一处门卫室未经规划许可,面积13.09平方米,地上1层,评估工程造价为13385.18元,属于未批先建;第55栋号东立面色彩与规划许可不一致,面积2485.26平方米,评估工程造价为620966.18元;第56、57栋号东立面色彩及窗户尺寸与规划许可不一致,56栋面积970.89平方米,评估工程造价为218609.07元,57栋面积970.89平方米,评估工程造价为218609.07元,属于未按规划许可建设。 

罚款80149.3元

据昆明规划建设公众号

★释法

未批先建

较高处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进行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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