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注意了!《民法典》施行后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昆明楼市深度报道 2021-01-05 11:58:19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正式开始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正式开始施行。

之所以这部民法典这么受大家关注,是因为它将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多部全部打通整合,届时现行《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将同时废止。

本次,小编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大家解答几个大家最为关注的房产类问题。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高于物权

这意味着未来会遇到,购买二手房完成产权交易,但是无法入住的尴尬。(新型诈骗需警惕)

例:某老人即将离世,临终前觉得保姆照顾得很好,并设立给对方居住权。此时保姆虽然并不拥有房产的产权和处置权,子女可以继承并买卖房产,但无法驱赶保姆。居住权的设定将对为子女购买房产的老人有更多的保障。即给儿女置办房产,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居住条件,避免未来会陷入无房可住朝不保夕的困境。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居住权需要采用书面合同/遗嘱+登记进行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目前,昆明如何登记居住权还未有明确规定,据其他城市的政策公示,“居住权”将会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内,血拼姐预计昆明或将会并入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http://bdc.km.org.cn/)

目前国内土地为公有制,现住宅项目为70年使用权。

虽然房子的产权是无期限的,但是土地有期限的。那么,如果土地到期怎么办?

现《民法典》第359条已明确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即为,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

不过,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有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案例。迄今为止,具体续期费用缴纳多少?如何减免费用?40年产权商业用地到期后如何保障?仍然是疑问。

电梯广告大家都不陌生,作为小区的公共设施,这部分的广告收益如何归属一直饱受争论。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其实早在2020年5月,北京已经开始执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物业无权擅自利用小区公共设施用于经营,其公共部分收益为业主共同所有。”

在此期间,北京丰台区房管局还对某物业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一旦查实违规公司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某小区发红包,来源抖音号yntvxmt)

昨日,昆明某小区发红包的视频刷遍了昆明的朋友圈(羡慕了)。

虽然民法典已经全面确立电梯广告的收益,但是业主真的可以轻松拿到分成吗?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据新华社2019年报道,电梯广告收入想要分给业主还比较困难。如电梯广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但是却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开具发票,电梯广告商难以进行投放。

如电梯广告由物业公司代管经营,则涉及日常经营费、管理费、分成费、业主委员会监管等多项开支,电梯广告收益无法完全做到公开透明。未来具体如何实施还有待商榷。

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好像已经变成了催缴物业费的常规手段。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这项行为将被全面禁止。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同样,业主以长期不在家、无需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等理由,而不缴物业费,也是违法行为。

1月4日,民法典施行后国内排名前列场高空抛物案已开庭审理。

据悉,该案件为广州某小孩高空抛掷矿泉水瓶,导致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经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审理据较新民法典条款,判决该小孩家长需赔偿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除了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还对该类事件的行为责任人进行了强化,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督促了有关机构的调查力度以及确保责任到人。

租房生活朝不保夕,担心房东卖房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简单来说,就是租客不用担心承租期间房东卖房,如果租客想要购买,还能获得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越过租客卖给他人,租客还可以申请房东承担赔偿责任。除此外,如房子所有权有争议,如被扣押、拍卖、查封等影响租房人权益的,还可以申请退房。

最后:还有什么想要关注的内容,可以留言询问哦。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