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新规 3月底前物业需公示小区共有部分收益

搜狐焦点昆明站 2021-02-09 1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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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做好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都市时报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杜晓霞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做好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今年3月底前,全市所有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需完成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和物业服务事项公示工作,包括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梯维保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代收代支费用的使用情况。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名单。

新规

服务内容、收支明细等

均需告知全体业主

该《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中心财务室、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管家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公示项目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内部投诉电话。另外,物业服务内容明细、标准明细、收费依据,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设施设备的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也在公示之列。

《通知》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每年排名前列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梯维保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代收代支费用使用情况。此外,还要公示业主进行房屋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指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取得的收益,该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它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入和公共区域停车费、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入,其他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生的收入等。

业主要求进一步查询公示内容

物业应当给予配合

《通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工作台账。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要求进一步查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给予查询回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对涉及物业服务事项的投诉建议,及时办理反馈。对涉及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应及时向物业服务项目属地街道、社区、住建部门反馈,由街道按照“党建引领,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私搭乱建,毁绿占绿,不文明养犬,邻里生活噪声干扰,车辆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进梯入户,任意弃置垃圾,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占用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安全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履行宣传劝阻工作职责,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要求公示的情况,《通知》规定:昆明市、区住建部门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街道(社区)信息反馈、日常信访投诉办理等开展工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公示要求,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和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交由辖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名单。相关信息还将抄送给涉及的市、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走访

昆明部分小区已有物业公示制度

2月7日、8日,都市时报·大象房鉴所记者走访时发现,该《通知》发布之前,昆明已经有不少小区的物业公示了工作情况、收益开支等信息。

瑞鼎城的住户孙先生介绍:“我们小区有一个专门的APP叫‘住这儿’,业主共有的收益及支出都查得到,小区物业还在上面发布季度报告、周报、月报,工作情况,以及公共资源产生的收入等,在小区都有张贴公示。”

家住佳湖新城的赵先生说:“我们小区的物业公示每年都在做,包括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住宅专项维修经费,这些都有。有一个信息我记得比较清楚,我们小区的公共道路曾维修过两次,花了多少钱都有公示,所以物业和小区业主关系还不错。”

丰宁家园的一位业主则表示:“物业确实每年都在公示经营收支情况,但我觉得跟实际情况有出入。比如公示的保安工资每月5000多元,但据我了解,保安的工资没有那么高。”

★声音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与:

《通知》符合《民法典》精神

物业服务比较尴尬的一点是,物业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但是要管理的事情非常多,小到消防通道,大到安保,一定需要一个文件对市场进行规范。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这个文件,是一个行业规范性的指导。现在很多业主普遍觉得合同约定的物业费和自己享受到的物业服务不匹配,就需要这样的公示程序,我觉得对广大业主来说是好事。监管部门对物业有这样的监管措施,物业公司以后在招投标和实际履行职责时,都会更加自律。

“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包括哪些呢?我们买的房子,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是专有部分;而小区的绿化、公共车位、电梯的广告位等都是业主的共有部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换句话说,我们买房子都有公摊,那部分公摊实际上业主是付了钱的。但是现在很多物业公司都把这部分经营收益作为物业公司的运营所得,没有变成业主所得,这个肯定是不行的。所以现在这个文件出台,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

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长 唐晓林:

将促进物业把管理晒在阳光下

这个《通知》出台的意义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促使物业服务透明化、公开化,做到透明管理、透明收费、透明服务;另一方面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表决权等权益。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之一,就是物业什么事情都不公开、不透明,业主知情权难以保障。公示以后,业主就了解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当物业把管理成果晒在阳光下,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相互了解,矛盾纠纷可能就会少一些,有利于改善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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