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每月申请提取额提高至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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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发布了《昆明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明确
●当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也可申请适当提高租房提取月提取额,限额由每户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户每月1800元整;
●部分还款困难的借款人,也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书”。
《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当前,昆明市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了帮助这部分企业纾困,《实施细则》明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流程为:企业申请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填写《昆明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连同经营困难证明材料,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同时,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如果企业暂未成立工会,疫情期间又无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由企业在缓缴申请上做出承诺:“本企业全体职工已知晓并同意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个月”。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缓缴审核部门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审核后,服务网点将审核结果电话通知单位经办人。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还明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已申请缓缴企业不作为逾期缴存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间,已申请缓缴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可提前终止缓缴,恢复正常缴存。
而后续缴存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根据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经营困难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当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为帮助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纾困方案。
《实施细则》明确,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房提取月提取额。在现有规定限额内申请提高月提取额的租房职工,可以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限额由每户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户每月1800元整。
申请流程为: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受疫情影响证明(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被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证明。还需提供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赁合同或者租金发票等。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当场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职工。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流程。
申请范围及条件是: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缴存职工,且申请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无逾期未还金额。
申请流程为: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提交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昆明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书》。同时还需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被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缴存职工申请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逾期记录不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实施细则》也进一步明确,不作逾期处理截止月的次月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全部偿还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仍有逾期的,将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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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
责编:李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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