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夜间施工 备案后要张贴扰民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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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于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及渣土处置作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于建筑工地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作出明确规定:经登记备案后,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扰民告知书,向附近居民广泛告知,接受市民监督。
严格审核特殊工艺夜间施工
《通知》明确要求,要严格审核特殊工艺夜间施工。
(一)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除抢修、抢险作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填写“昆明市主城区住建行业监管的建筑工程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证明”,报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
(三)施工单位持“昆明市主城区住建行业监管的建筑工程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证明”,填写“昆明市主城区夜间施工登记备案表”,到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经登记备案后,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扰民告知书,向附近居民广泛告知,接受市民监督。
开展监督检查压实责任
《通知》对于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执行夜间施工许可,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或渣土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巡查整治力度,对未进行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备案的(除抢修、抢险作业的)及发现的其他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严厉查处。收到噪声扰民投诉、举报案件时,及时出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认真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确保所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文明施工日常监管,加强对纳入住建行业监管范畴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企业的指导,要求服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按有关要求做好建筑施工噪声防治各项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申请,对所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在确定为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特殊生产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前提下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城市管理局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内容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协助住建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执法。督促渣土运输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和抑尘降噪各项措施。
建立联合惩戒制度
《通知》要求,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秀项目采取联合表彰、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树立先进典型。对发现问题的项目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差别化监管,在本地主流公众媒体及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公开曝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在充分取证后将相关企业列入“信用中国”不良信用记录,在各方各面联动对该企业实施限制。
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处理。
涉嫌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违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据昆明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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