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调费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云南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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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民办学校在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下同)时,要严格履行调费程序,包括公示近3年收支等5项流程,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民办学校自主定价行为,《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在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应严格履行公示收支、成本测算、公开征求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公示执行5项流程。
其中,民办学校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前,须在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近三年收支情况。
首次制定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暂无收支情况的,按照学校预计的投入情况,预估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同时,民办学校要将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方案、调费幅度、调费理由(成本测算情况)、承诺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包括办学条件和师资配置等方面情况)、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等,通过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等征求社会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任一方式,邀请学校所在地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入学意愿的家长或学生、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代表参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民办学校要合理吸收意见建议,并将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通知》要求,各民办学校应当保持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应充分考虑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其中,每次制定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后执行,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民办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一并公示。
各级政府采用生均拨款方式给予民办学校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当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补助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
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备案的收费标准或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一经查实,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3年内不再接受上调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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