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或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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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昆明警方发布提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以下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行为。
6.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者。
7.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以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2.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者。
4.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行为。
6.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下情形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以下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以下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2.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1.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2.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以下情形单独参照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排名前列百一十四条、排名前列百一十五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排名前列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据昆明警方发布
来源:都市时报
责编:蒋冬琼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